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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驗機構應指定專責品管人員,確認所有資料及品管結果。
  2. 專責品管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主修分析化學或其他相關之自然科學,且具一年以上之檢驗實務經驗。 二、具有碩士學位,其大專或研究所主修分析化學或其他相關之自然科學,且具二年以上之檢驗實務經驗。 三、大學或專科學校化學或其他相關自然科學之科系畢業,且具三年以上之檢驗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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