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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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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認證之檢驗機構辦理第十一條之申請時,其申請書填具內容或提出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撤銷其認證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 42 條,該法條強調了取得認證的檢驗機構在申請時必須提供真實且正確的申請書填具內容或文件資料,否則將會被撤銷認證資格。相關案例可參考前述的法律文本,針對檢驗機構提出的檢驗報告和醫療機構管理事宜進行查證,以維護檢驗機構的正確性和可靠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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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 42 條規定:「取得認證之檢驗機構辦理第十一條之申請時,其申請書填具內容或提出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撤銷其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