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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總結報告,認有必要者,得指定期間要求藥商續行前條之資料蒐集及報告繳交;其指定不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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