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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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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或藥局調製藥品之品項,不得與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製劑具相同有效成分、含量及劑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醫師臨床評估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短缺,且建議調製。 二、與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製劑具相同有效成分、含量及劑型,而不含防腐劑。 三、依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由醫療機構調製之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主管機關名詞
  • 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優良調劑作業準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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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27 條規定:「醫療機構或藥局調製藥品之品項,不得與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製劑具相同有效成分、含量及劑型。但有下列情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