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機構或藥局調製藥品之品項,不得與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製劑具相同有效成分、含量及劑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醫師臨床評估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短缺,且建議調製。 二、與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製劑具相同有效成分、含量及劑型,而不含防腐劑。 三、依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由醫療機構調製之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
醫療機構或藥局調製藥品之品項,不得與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製劑具相同有效成分、含量及劑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醫師臨床評估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短缺,且建議調製。 二、與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製劑具相同有效成分、含量及劑型,而不含防腐劑。 三、依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由醫療機構調製之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