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醫療機構或藥局調製藥品,應使用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製劑為之。
- 前項調製,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下列事項者,其調製來源,得不以製劑為限: 一、調製藥品之名稱。 二、有效成分之名稱、含量及品質規範。 三、調製人員及環境規範。
- 前項不以製劑調製者,醫療機構或藥局,每年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報各品項之調製數量。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2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