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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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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療機構或藥局調製藥品,應使用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准製造或輸入之製劑為之。
  2. 2.前項調製,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下列事項者,其調製來源,得不以製劑為限: 一、調製藥品之名稱。 二、有效成分之名稱、含量及品質規範。 三、調製人員及環境規範。
  3. 3.前項不以製劑調製者,醫療機構或藥局,每年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報各品項之調製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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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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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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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28 條規定:「醫療機構或藥局調製藥品,應使用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製劑為之。前項調製,符合中央衛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