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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西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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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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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或藥局調製藥品,應使用經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
核
准製造或輸入之製劑為之。
前項調製,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下列事項者,其調製來源,得不以製劑為限: 一、調製藥品之名稱。 二、有效成分之名稱、含量及品質規範。 三、調製人員及環境規範。
前項不以製劑調製者,醫療機構或藥局,每年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報各品項之調製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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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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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西藥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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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中藥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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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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