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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機構或藥局調製藥品,其使用之量測儀器,應定期維護及校正,並製作紀錄。
  2. 前項紀錄,醫療機構或藥局應至少保存三年,並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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