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所稱藥事作業處所,指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機構藥劑部門及藥局。
根據上述法規,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4條規定了藥事作業處所的定義,指的是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的醫療機構藥劑部門及藥局。根據相關法律文件,例如藥事法第37條,它明確規定藥品的調劑必須在特定的處所和擁有特定的設備,並由藥師或藥劑生執行。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醫院的藥局想要符合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必須取得衛生主管機關的核准設立,並且符合相關設備的標準,才能進行藥品的調劑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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