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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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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藥事作業處所,指經衛生主管機關准設立之醫療機構藥劑部門及藥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4條規定了藥事作業處所的定義,指的是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的醫療機構藥劑部門及藥局。根據相關法律文件,例如藥事法第37條,它明確規定藥品的調劑必須在特定的處所和擁有特定的設備,並由藥師或藥劑生執行。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醫院的藥局想要符合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必須取得衛生主管機關的核准設立,並且符合相關設備的標準,才能進行藥品的調劑作業。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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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4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藥事作業處所,指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機構藥劑部門及藥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