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所稱調劑,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人取得藥品間,所為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藥品核對、取藥者確認、藥品交付及用藥指導之相關行為。
根據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3條規定,其所稱調劑是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人取得藥品間所做的一系列行為,包括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藥品核對、取藥者確認、藥品交付及用藥指導等相關行為。這些行為的範圍相當廣泛,涵蓋了從處方確認到最後的用藥指導整個過程。 針對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3條的規定,我們可以舉出藥事法第37條規定的相關例子作為參考。根據藥事法第37條,藥師或藥劑生進行藥品調劑業務時,需要從接受處方箋到病患取得藥品之間進行一系列的藥品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再次核對、交付藥品、用藥指導等相關行為,這正好符合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3條所定義的調劑行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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