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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準則所稱調劑,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人取得藥品間,所為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藥品對、取藥者確認、藥品交付及用藥指導之相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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