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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機構或藥局調劑醫放射性藥品,應訂定標準作業程序。
  2. 前項標準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劑之步驟。 二、調劑正確性之確認。 三、調劑紀錄之製作及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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