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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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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表所附之切結書(甲)及切結書(乙),填寫時應載明具切結商號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切結日期,並均加蓋與申請書相同之印章。如係委託製造,委託者與受託廠均應具名切結。

深度解讀

我不知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切結書名詞
  • 切結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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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19 條規定:「申請書表所附之切結書(甲)及切結書(乙),填寫時應載明具切結商號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切結日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