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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2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屬前條應申請銜接性試驗評估之藥品,得自行決定是否申請該試驗評估;其決定不申請而逕辦理查驗登記,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有必要者,仍應執行銜接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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