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2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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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2-2條的規定,非屬前條應申請銜接性試驗評估之藥品,得自行決定是否申請該試驗評估;其決定不申請而逕辦理查驗登記,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有必要者,仍應執行銜接性試驗。 參考資料為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根據該項條文的規定,非屬前條應申請銜接性試驗評估之藥品,如果自行決定不申請該試驗評估而逕辦理查驗登記,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仍應執行銜接性試驗。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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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