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查驗登記或變更登記之藥品如係委託製造或委託檢驗者,除應符合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外,並應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六條規定備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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