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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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查驗登記或變更登記之藥品如係委託製造或委託檢驗者,除應符合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外,並應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六條規定備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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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更登記名詞
- 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法規
- 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64 條條文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6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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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