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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西藥
>
第 一 節 通則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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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件如未依規定繳納費用、未填具申請書表、未備齊資料或有其他不符本準則規定之情形而得補正時,申請人應依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
通知之期限內補正。補正期限為二個月。
申請人如未能於期限內補正者,得於補正期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其延期期限,自補正期滿翌日起算一個月,且延期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如未於期限內補正或延期一個月後仍逾期未補正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現有資料逕為審查
核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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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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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西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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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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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查驗登記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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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登記事項之變更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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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許可證之移轉與換發及補發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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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許可證之展延登記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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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中藥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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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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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中藥查驗登記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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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中藥登記事項之變更 §97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中藥許可證之移轉、換發及補發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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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中藥許可證之展延登記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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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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