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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已領有許可證之藥品,如原列屬於指示藥或其後列屬於指示藥品審查基準之類別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事項規定辦理。逾期未辦理者,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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