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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71 條

藥品許可證遺失或污損,申請補發或換發,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反面影本。但申請許可證污損換發者,應附許可證正本。 三、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 四、藥品許可證遺失切結書。但申請許可證污損換發者,免附。 五、涉換字號之國產藥品,應另附原准之標仿單核定本一份及外盒、仿單、標籤黏貼表二份;其以線上平台提交者,得免附黏貼表。 六、如係輸入藥品,應另附原廠委託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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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71條規定了藥品許可證遺失或污損時,申請補發或換發應檢附的資料。具體來說,應包括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藥品許可證正、反面影本、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藥品許可證遺失切結書(污損換發者免附)、涉換字號之國產藥品相關文件、原廠委託書(如係輸入藥品)。這些規定提供了對於藥品許可證遺失或污損時應附的文件資料,以便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由於現有的參考資料並未提供與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71條有直接相關的案例或範例,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具體的舉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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