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藥品許可證遺失或污損,申請補發或換發,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反面影本。但申請許可證污損換發者,應附許可證正本。 三、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 四、藥品許可證遺失切結書。但申請許可證污損換發者,免附。 五、涉換字號之國產藥品,應另附原核准之標仿單核定本一份及外盒、仿單、標籤黏貼表二份;其以線上平台提交者,得免附黏貼表。 六、如係輸入藥品,應另附原廠委託書正本。
藥品許可證遺失或污損,申請補發或換發,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反面影本。但申請許可證污損換發者,應附許可證正本。 三、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 四、藥品許可證遺失切結書。但申請許可證污損換發者,免附。 五、涉換字號之國產藥品,應另附原核准之標仿單核定本一份及外盒、仿單、標籤黏貼表二份;其以線上平台提交者,得免附黏貼表。 六、如係輸入藥品,應另附原廠委託書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