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72 條
- 1.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展延,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逾期者,應重新申請查驗登記,不受理其展延申請。但於原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重新申請查驗登記者,得準用第七十三條規定並檢附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簡化其申請程序。
- 2.申請藥品許可證展延登記,如需同時辦理變更者,應與其他展延案分開申請。
- 3.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欄位如已蓋滿展延章戳者,應另附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以憑換發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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