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7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藥之品名不得使用他廠藥品商標或廠名。但取得所用廠名之商標權,或其係委託製造,取得受託製造廠出具之廠名使用同意書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