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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7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藥之品名之使用方式,分中文及外文: 一、中文:不得夾雜外文或阿拉伯數字。但具直接意義者,不在此限。 二、外文:得以中文音譯或意譯。
  2. 前項品名,至多擬訂三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准其一。
  3. 專供外銷中藥品名,由中文直接音譯者,不受前項數量之限制。但直接音譯者,每次申請所核准數量,以三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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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hefox
3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中藥外銷品: 但非直接音譯者,每次申請所核准數量,以三種為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