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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76-3 條

  1. 1.中藥之品名之使用方式,分中文及外文: 一、中文:不得夾雜外文或阿拉伯數字。但具直接意義者,不在此限。 二、外文:得以中文音譯或意譯。
  2. 2.前項品名,至多擬訂三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准其一。
  3. 3.專供外銷中藥品名,由中文直接音譯者,不受前項數量之限制。但直接音譯者,每次申請所核准數量,以三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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