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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7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藥之商品名,不得與其他藥商藥品之商品名相同或近似,且不得涉及仿冒或影射情事。
  2. 新申請案擬使用申請人原有藥品許可證之品名加註其他字樣者,所加註之字樣,不得使人對原品名與加註字樣之品名有不當聯想或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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