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7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藥以同一處方,做成大小丸、錠、膠囊,及以不同香料、色素或矯味劑做成賦形劑者,其所用品名應相同,並應於品名末處以括號加註可資辨別之名稱;同一處方做成不同劑型者,其品名得不相同。
- 同藥商之不同處方,不得使用相同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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