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7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藥以同一處方,做成大小丸、錠、膠囊,及以不同香料、色素或矯味劑做成賦形劑者,其所用品名應相同,並應於品名末處以括號加註可資辨別之名稱;同一處方做成不同劑型者,其品名得不相同。
  2. 同藥商之不同處方,不得使用相同品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