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法規第 14 條的各項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的設計和執行是非常嚴格和細緻的。根據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製造、輸入藥品必須經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核准後才能進行,其中就包括要提供完整的技術性資料、相關證照文件等。而根據衛生署的相關公告基準,試驗所需的設計和執行也有嚴格規定,包括受試者服藥前後的禁食時間要求,以及不同製劑種類所需進行的試驗類型等。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確保試驗結果的可信度和有效性。在執行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時,必須嚴格遵守這些規定,以確保試驗結果的可靠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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