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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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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之採樣與時間,規定如下: 一、抽血時間至少應持續至到達最高血中濃度(Cmax)後三倍以上之藥品排除半衰期;取尿應有適當之採樣時間。 二、採樣次數,應以足可說明藥品於體內之吸收、分布及排除為原則。 三、交叉試驗中,服藥前之藥品血中濃度不得超過最高血中濃度(Cmax)之百分之五。且二次處理期間(treatment period)應有適當之藥品洗除期間(washout period),原則上至少應為該藥品排除半衰期之五倍。
  2. 2.多劑量試驗之採樣與時間,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其採樣時間,應達到足以測定其穩定狀態(steady state)之血中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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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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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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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第 15 條規定:「執行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之採樣與時間,規定如下: 一、抽血時間至少應持續至到達最高血中濃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