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自行或委由試驗執行機構保存執行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之藥品(含受試藥品及對照藥品),且足夠留樣至報告核准後至少五年,並配合衛生主管機關覆驗、查核。試驗報告未獲核准者,亦同。
根據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第 24 條,申請人應自行或委由試驗執行機構保存執行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之藥品,並足夠留樣至報告核准後至少五年,並配合衛生主管機關覆驗、查核。試驗報告未獲核准者,亦同。這表示申請人在進行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時,需要保存足夠檢驗數量的藥品至少五年,在此期間需要配合衛生主管機關的覆驗和查核。 參考資料: 《藥事法第三十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 根據藥事法第三十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在進行藥品查驗登記時需要提交相應的文件及資料,並進行審查和核准。 範例:例如被告七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衛署藥字第八五七九五五號公告修訂的規定,要求在試驗中使用變異性分析作為最常用的分析法,並且有關的統計數據需要符合一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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