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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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藥師法第 25 條,關於警告、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的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則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針對藥師法第 25 條,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應包括法律或裁判文書,並且需要以最新版本的相關資料為主,具體範例則可舉包含警告、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的相關裁定或判決。至於針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以及中央主管機關的相關內容,則應參考最新的法律、法規或相關裁判文書來加以詮釋。
- 罰鍰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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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