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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定警告、罰鍰、停業、撤銷廢止執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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