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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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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警告、罰鍰、停業、撤銷廢止執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藥師法第 25 條,關於警告、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的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則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針對藥師法第 25 條,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應包括法律或裁判文書,並且需要以最新版本的相關資料為主,具體範例則可舉包含警告、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的相關裁定或判決。至於針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以及中央主管機關的相關內容,則應參考最新的法律、法規或相關裁判文書來加以詮釋。

  • 罰鍰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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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師法第 25 條規定:「本法所定警告、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師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