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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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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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師法第28條,藥師公會的區域依現有的行政區域劃分,同一區域內同級的藥師公會只能有一個。不過,如果在行政區域調整變更之前已經成立了藥師公會,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包括藥師法第28條本身,以及相關的立法院公報、司法院釋字解釋或行政機關文件。例如,可以舉出行政院衛生署的函件,對於藥師公會區域劃分的解釋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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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