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 第 34-1 條
- 1.上級藥師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下級藥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
- 2.下級藥師公會選派參加上級藥師公會之會員代表,不限於下級藥師公會之理事、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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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藥師法第 34-1 條的具體內容及相關法規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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