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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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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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師法」第36條的規定,藥師公會應該訂立章程,並製作會員名冊和選任職員簡歷名冊,然後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監督和管理藥師公會的相關活動和行為。 在這個條文下,我們可以參考的資料是藥師法的相關法規和解釋彙編。舉例來說,根據最新的相關解釋彙編,藥師公會應訂立章程的內容應包括組織架構、會員資格和權益、理事會和會員大會的運作方式等,以確保公會的運作符合法規並保障會員的權益。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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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