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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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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藥師公會對上級藥師公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
  2. 2.各級藥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上級藥師公會章程、決議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3. 3.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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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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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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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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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師法第 38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藥師公會對上級藥師公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各級藥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師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