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回收處理辦法 第 8 條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製作銷售藥品之完整運銷紀錄,並要求其各級銷售之藥商保存相關運銷紀錄;其內容應包括產品之名稱、含量、劑型、批號,受貨者之名稱、地址、出貨日期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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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製作銷售藥品之完整運銷紀錄,並要求其各級銷售之藥商保存相關運銷紀錄;其內容應包括產品之名稱、含量、劑型、批號,受貨者之名稱、地址、出貨日期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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