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回收處理辦法 第 9 條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訂定藥品回收作業規定,並據以執行;其規定內容如下: 一、回收作業之組織。 二、回收人員及任務。 三、回收作業計畫書範本。 四、回收之通知方式。 五、回收及處理方式。 六、回收成果報告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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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訂定藥品回收作業規定,並據以執行;其規定內容如下: 一、回收作業之組織。 二、回收人員及任務。 三、回收作業計畫書範本。 四、回收之通知方式。 五、回收及處理方式。 六、回收成果報告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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