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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嚴重不良反應及衛生安全危害通報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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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化粧品業者對正常或合理使用化粧品所引起人體之嚴重不良反應,或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或有危害之虞時,應自得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網路系統通報。
  2. 2.前項通報,於緊急時,應即先以口頭或其他方式為之,並於前項期間內至網路系統完成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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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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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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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嚴重不良反應及衛生安全危害通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化粧品嚴重不良反應及衛生安全危害通報辦法第 2 條規定:「化粧品業者對正常或合理使用化粧品所引起人體之嚴重不良反應,或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或有危害之虞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化粧品嚴重不良反應及衛生安全危害通報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