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嚴重不良反應及衛生安全危害通報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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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通報,應包括下列事項或文件、資料: 一、通報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二、通報者得知前條第一項情事之日期。 三、產品名稱。 四、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 五、嚴重不良反應、危害衛生安全或有危害之虞之情形。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或文件、資料。
- 2.前項通報內容有缺漏並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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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