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嚴重不良反應及衛生安全危害通報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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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業者應就可資證明前條第一項通報內容之憑證、文件或資料,自通報日起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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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化粧品業者應就可資證明前條第一項通報內容之憑證、文件或資料,自通報日起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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