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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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回收完成期限,規定如下: 一、第一級:自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接獲主管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縮短為十四日。 二、第二級:自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接獲主管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二個月。 三、第三級:自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接獲主管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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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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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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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