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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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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對於回收之化粧品及其庫存品,於最終處置前,應予識別及標示,並與合格品分別置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第9條,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對於回收的化粧品及其庫存品,在最終處置前應予識別和標示,並與合格品分別置放。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要求化粧品業者在處理回收化粧品時,必須對其進行識別和標示,並與合格品分開置放,以保證化粧品的安全與品質。根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這是為了確保化粧品的衛生安全,並且符合國家的衛生管理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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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對於回收之化粧品及其庫存品,於最終處置前,應予識別及標示,並與合格品分別置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