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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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對於回收作業,應自接獲第三條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將回收作業計畫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一級回收作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縮短為七日內辦理。
- 2.回收作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二、產品名稱。 三、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 四、產品之批號或序號之識別資料或編號。 五、產品製造或輸入總量、銷售數量及庫存量。 六、販賣業者之名稱、地址及其個別之銷售數量。 七、回收原因及其可能產生之危害。 八、預定完成回收日期。 九、通知販賣業者之方式、內容及其他擬採取之相關措施。
- 3.回收作業計畫書內容有缺漏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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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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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