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案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有缺漏,或未繳納費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2. 申請人未於前項期限內補正者,得於期限屆至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自補正期滿翌日起算一個月。
  3. 申請人未依前二項規定補正者,不予受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