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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准: 一、檢附文件、資料,與申請內容不符。 二、含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禁止使用之成分,或其成分不符合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公告限制使用之規定。 三、包裝、標籤或仿單未依本法第七條規定標示。 四、品名與包裝、標籤或仿單使用之文字及圖案,有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虛偽、誇大或涉及醫療效能之情事。 五、有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情事。 六、其他與法規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定不符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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