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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移轉者,應由讓與人及受讓人共同填具申請書,檢附原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准。
  2.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時,應於原許可證載明受讓人名稱及核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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