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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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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查驗登記或許可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申請人應檢具原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中央主管機關審通過者,於原許可證加註變更登記事項、日期及加蓋章戳後發還之。
  2. 2.前項變更屬增加品項或色系者,以同一製造廠、相同主成分、相同劑型及用途,且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用途成分之限量範圍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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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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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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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第 20 條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查驗登記或許可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申請人應檢具原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