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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查驗登記之變更及許可證之變更、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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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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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查驗登記或許可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申請人應檢具原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依本法
第五條第二項
規定,向中央
主管機關
申請
變更登記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
核
通過者,於原許可證加註變更登記事項、日期及加蓋章戳後發還之。
前項變更屬增加品項或色系者,以同一製造廠、相同主成分、相同劑型及用途,且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用途成分之限量範圍者為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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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製造及輸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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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查驗登記之變更及許可證之變更、移轉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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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許可證之展延 §2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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