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前,未依前條規定申請展延者,應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但有效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重新申請許可證者,得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原許可證。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國內委託製造者,其委託契約;國外委託製造並輸入者,載明委託者及受託製造廠雙方關係之證明文件。 四、輸入者,二年內出具之許可製售證明、成分表及授權書。
- 前項申請經核准後,以新字號發給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