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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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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前,未依前條規定申請展延者,應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但有效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重新申請許可證者,得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原許可證。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國內委託製造者,其委託契約;國外委託製造並輸入者,載明委託者及受託製造廠雙方關係之證明文件。 四、輸入者,二年內出具之許可製售證明、成分表及授權書。
  2. 2.前項申請經准後,以新字號發給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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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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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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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第 24 條規定:「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前,未依前條規定申請展延者,應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查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