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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三款授權書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授權書出具者之名稱、地址;原製造廠出具者,應加註原製造廠之名稱、地址。 二、被授權者之名稱、地址。 三、授權之產品名稱及品項。 四、表明授權之意旨。
  2. 前項記載事項,應與申請書相符;授權書為中文或英文以外之外文者,應檢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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