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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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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四條第四款及第五條第六款檢驗成績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性狀:產品之外觀、顏色、形狀、劑型。 二、主成分:產品中含有特定用途之成分。 三、主成分之鑑別方法。 四、主成分之定量方法。 五、主成分之含量合格範圍,且該範圍應介於添加含量之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一百十間。 六、檢驗結果。 七、其他測定資料。
  2. 2.氧化型染髮產品,因主成分含量過低或不安定,致無法精確定量者,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主成分,得以游離鹼(鹼度)或主成分含Ammonia之游離氨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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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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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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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第 9 條規定:「第四條第四款及第五條第六款檢驗成績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性狀:產品之外觀、顏色、形狀、劑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