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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四條第四款及第五條第六款檢驗成績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性狀:產品之外觀、顏色、形狀、劑型。 二、主成分:產品中含有特定用途之成分。 三、主成分之鑑別方法。 四、主成分之定量方法。 五、主成分之含量合格範圍,且該範圍應介於添加含量之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一百十間。 六、檢驗結果。 七、其他測定資料。
  2. 氧化型染髮產品,因主成分含量過低或不安定,致無法精確定量者,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主成分,得以游離鹼(鹼度)或主成分含Ammonia之游離氨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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