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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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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五條第五款成分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產品名稱。 二、主成分、防腐劑、色素或其他成分之名稱、含量。
  2. 2.前項第二款成分名稱,應以國際化粧品成分命名標準(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ofCosmeticIngredients,簡稱INCI),或一般英文化學名稱表示;其含量,應以重量或容量百分比表示(即以W/W%或W/V%表示),但無限量規定之其他成分或色素,得以適當量標示。
  3. 3.成分表,應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其為出產國政府機關出具,或經所在地公證機構公證者,得免經駐外機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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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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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第 8 條規定:「第五條第五款成分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產品名稱。 二、主成分、防腐劑、色素或其他成分之名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