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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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登錄之資料,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產品登錄號碼。 二、產品中、英文名稱。但國產化粧品,得免登錄英文名稱。 三、產品種類及用途。 四、產品類型;其為系列產品者,應填列型號或色號。 五、產品劑型。 六、產品使用注意事項。 七、產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八、產品製造場所之名稱、地址、國別及其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情形。 九、產品全成分名稱。中央主管機關訂有使用限量之成分,並應以重量或容量百分比填列其含量。 十、產品其他有關說明。
- 2.前項登錄,應以中文、英文、號碼或國際通用符號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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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釋義。
- 主管機關名詞
- 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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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