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5.30
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 前條登錄之資料,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產品登錄號碼。 二、產品中、英文名稱。但國產化粧品,得免登錄英文名稱。 三、產品種類及用途。 四、產品類型;其為系列產品者,應填列型號或色號。 五、產品劑型。 六、產品使用注意事項。 七、產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八、產品製造場所之名稱、地址、國別及其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情形。 九、產品全成分名稱。中央主管機關訂有使用限量之成分,並應以重量或容量百分比填列其含量。 十、產品其他有關說明。
- 前項登錄,應以中文、英文、號碼或國際通用符號為之。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不得登錄虛偽不實之資料。
化粧品產品登錄事項,除涉及成分變更者,應重新登錄外,其餘事項得以變更登錄辦理。
化粧品產品登錄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間屆滿仍有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之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辦理展延登錄。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5.3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