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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已解散或歇業,或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其他相當之設立許可、登記,經撤銷廢止者,應廢止其登錄。
  2. 產品已無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者,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得註記停止該產品之登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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