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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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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登錄之產品,屬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化粧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登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第 11 條規定,已完成登錄的產品,如果不屬於化粧品的範疇,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撤銷其登錄。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確保產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舉例來說,如果某產品在化粧品登錄時被誤登記為化妝品,實際上卻屬於其他產品類型,比如醫療用品或藥品,根據這條法規,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撤銷其登錄,以確保市場上的產品符合規定,並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權益。

  • 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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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第 11 條規定:「已完成登錄之產品,非屬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化粧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登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