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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以下簡稱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指經營化粧品製造或輸入之下列對象: 一、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應辦理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二、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完成登記之工廠。 三、除免工廠登記之手工香皂業者外,屬前二款之其他製造或輸入化粧品之團體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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