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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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所載登錄事項不同者,應分別辦理登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分別登錄: 一、多筆產品名稱為相同成分配方、劑型及用途。 二、同系列產品為相同劑型及用途,僅成分配方之色素或香精香料不同。 三、組合式產品為二以上化粧品,未能單獨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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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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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錄事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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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